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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权益

2014-09-15 0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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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才 坤

 

    自2000年以来,湖北每年新增国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有所扩大。随着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失地后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生活、生产的土地,也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目前的“货币补偿”及“招工安置”政策的单一和弱化,失地农民只能揣着为数不多的补偿费,离开土地另谋生路,导致其中一部分农民的长远生计无保障,真正变成了“种地无田、做工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因此,如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是政府目前应做的头等大事之一。

    一、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
    1、失地农民所获取的土地补偿标准过低。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如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该标准,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虽然各地区不同,一般以现金作为补偿的应该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经调查,如果征地成本价(征地价加上地方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费用)为100%,被征地成本收益的分配大致是村级组织占25%到30%,企业占40%到50%,各级地方政府占20%到30%,农民只能获得其中的5%到10%。而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的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

    2、土地补偿方式单一,失地农民补偿费的使用效能低。目前我省各市县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大部分以货币补偿为主,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问题很少考虑。而这种货币补偿方式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农民土地被征用后,除极少部分能转型从事个体商业外,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不知道如何将土地补偿费投放到发展产业上来,而是将补偿费花在日常生活中,最终花光了补偿费,生活陷入了困境,成为社会新的弱势群体。

    3、失地农民进城就业难。由于失地农民长期以来从事农业生产,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社会竞争能力十分有限,在企业自主用人的今天,低素质的失地农民很难适应用工单位的需求,转移就业难度较大,进城务工的人数较少。

    4、失地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虽然把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农村体制改革的核心工作来抓,但由于该项工作起步晚,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缺乏制度性安排,造成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处于两头不挂的“真空”。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少,参保率低,失地农民难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受经济条件限制,失地农民转型为城镇居民者不足5%,致使众多失地农民未能被纳入城市低保范畴。

    5、失地农民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由于失地农民主要来自规划建设的城区、各类开发区以及成片开发土地、大中型建设项目等区域。通过征地,一般就近搬迁安置,他们的主要流向是城乡结合部及开发用地的周边区域,这些地区大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贫富分化现象较突出,居民群体成分相对复杂,社区管理难度较大,容易滋生上访、对抗等意外事件,从而成为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
    1、改进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足额补给农民。一要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土地补偿标准。通过对农用地进行等级划分,根据不同等级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费用。根据土地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土地年收益、农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基数,作为相应区域征地补偿的统一标准,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以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二要建立征地费用监管机制,保证征地补偿费足额到位。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的具体标准作统一、详细的规定,并结合当前农村改革,建立征地费的收支监管机制,把补偿安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可操作的轨道。建立征地有关事项听证会制度和征地仲裁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三要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在征用农村土地时,要把公益性项目征地与一般经营性项目用地严格分开。对一般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通过政府向农民集体购买、租赁等市场运作方式取得,价格由市场决定。

    2、创新思路,制定多元化的征地安置办法。除目前主要实行的货币安置外,探索以“土地换社保”的失地农民安置新模式:一是留地、调地安置。根据城市发展以及被征地村的实际需要,由政府统筹安置,给土地被征收村集体留用一定数量的安身立业之地,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土地产权进行流转,也可以在国家、城市重点工程及企业集团用地中,把集体土地产权作价入股收取年租金,使农民有稳固的收入和就业机会。二是就业、投资入股安置。政府可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农民工,对被征地农民可通过为其解决就业的方式安置。对安置补助费的一部分归入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投资兴办二三产业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享受收益,或将包括部分安置补助费在内的集体资产实行社会资产股份化,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生产资料转换安置。可尝试土地征用生产资料转换,对被征地的农民实行一亩土地转换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并由征地方按每月一定的价格租用,给予村集体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其产权为村集体所有,村民拥有经营收益权。这种新办法安置既使农民收入提高且“旱涝”保收,又可使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

    3、加大培训力度,大力推进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一要进行大力宣传与引导,使村民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择业观。二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尽可能多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三要实行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凡是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享受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提高他们在本地区的创业能力和择业能力,并大力拓展劳务输出,把有一定技能的失地农民对外输送就业。

    4、构建失地农民长效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看,与失地农民密切相关,需尽快建立完善的主要社会保障制度有:一是建立失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l)申请加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的全部安置补助费;(2)现行各级政府部门的土地税费中的一部分;(3)政府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后的收益部分。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可模仿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三是大力推进新型医疗合作保险制度建设。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也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共同构建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荆门市政协副主席,市科技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