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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的建议

2014-09-15 00: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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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湖北省委员会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9年,省卫生厅组织开展的全省职业病防治情况专题调研结果表明,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约23万家,涉及冶金、化工、矿山、建材等30多个行业,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群中农民工占到80%。据调查,大多数农民工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工作,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近年来,虽然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一、主要问题
    1、认识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
    有些地方政府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缺乏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地方甚至竞相降低招商引资门槛,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在有些地方仍然在继续使用;个别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打着保护投资环境的幌子,阻止执法部门进入企业进行检查,使一些工业园区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盲区和死角。

    2、责任不到位,农民工的健康权益无法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没有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职业卫生服务,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面落实,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尽管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是用人单位,但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利用其强势地位想方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许多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农民工入厂后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以种种理由逃避或不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一些用人单位对检出有疑似职业病人不提供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资料,对已经患上职业病的农民工不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及时诊治并给予合理补偿,而是违规辞退农民工,将包袱转嫁给农民工自身和社会。

    3、监管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形成合力。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卫生、安监、劳动、发改委、建设等部门,当前各职能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工作机制。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尚未理顺,监管职责尚未落实,卫生与安监、劳动等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明、沟通不畅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存在力量分散、各自为政的状况。特别是卫生与安监部门之间,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明确,至今尚未理顺监管职能,两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协作监管机制尚未形成。尤其在基层有关部门执法力量缺乏有效协调配合,监督执法力度薄弱,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惩处不力。

    4、投入不到位,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涌现,而大多数地方的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仍停留在原有水准,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严重不足,职业病防治技术装备得不到补充和更新,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不强,与当前职业病防治任务不相适应。据调查,2008年全省各市州人均职业卫生监督财政投入4700元,每县2500元,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二、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
    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出针对农民工群体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将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当地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指标,以切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发展,维护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2、理顺职业病防治管理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执法力度。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职责,并建立健全部门协作监管机制,依法加大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坚决关闭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企业,指导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不断改善农民工作业工作环境,严厉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3、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
    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4、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要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通过平等协商,建立签订农民工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实现工伤保险从单纯对职业病的赔付向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转变,切实解决已患职业病回乡无钱治病农民工的治疗经费保障问题。

    5、建立职业病救助制度。
    职业病既是一种常见病也是一种难以根治的终身疾病,一旦感染了职业病,普通家庭是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的。为了保证职业病患者能够病有所医,需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职业病救助机制,加大对职业病患者的救助,保证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首先,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职业病易发、高发的劳动岗位,要求企业进行强制性职业病医疗保险,一旦出现职业病症状,由保险公司提供医疗保障补助;其次,对从事容易引发职业病岗位的员工,定期组织强制性体检,尽早发现问题,加以有效治疗;第三,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吸收社会捐助,重点解决职业病易发、高发劳动岗位及困难企业的职业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用于没有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责任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农民工职业病人的救助,有效地解决职业病防治资金不足的问题,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够病有所医;第四,建立健全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农民工职业病人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当好被职业病威胁的农民工的法律后盾。

    6、完善有毒有害岗位职工脱岗休养政策。
    我国现行的关于有毒有害岗位职工脱岗休养的政策是1986年制定的,其中休养主体局限在国企职工。如今20多年过去了,就业群体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工成为许多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因此建议,政府应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修正补充,把农民工健康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特别是要对有毒有害岗位农民工的脱岗休养提供政策法规保障。

    7、完善农民工教育培训机制。
    各级政府在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中,要把有关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职业病常识的内容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外出务工农民了解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常识,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8、改革用工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组织。
    打破现有的用工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权益。在当前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维权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应在现有法律允许范围内,建立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权益保障组织,用于对农民工进行指导和培训,援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