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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14-09-15 0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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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目前,我省已逐步建立起日益完善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老有所养,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较晚,一直在困境中徘徊。我们从最近对鄂州市的农保工作调研中发现,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引导措施不力,农保政策宣传不到位。当前我省农保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农保政策宣传不到位,绝大多数农民对农保政策不了解,目前参保对象主要依靠农民的自觉自愿。
   
    2、政策扶持力度小,农民参保意愿不强。全省大部分地区农保缴费基本上由农民个人负担,筹资渠道十分单一;大部分地区农民收入较低且不稳定,个人缴费难以持续,而全省农村集体经济普遍实力不强,集体补助基本上得不到落实;加上缺乏公共财政的补助支持,使全省农保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养老的需求。据调查,鄂州市投保对象主要是民政优抚对象、农村义务兵、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普通村民等。基金筹集渠道主要以投保对象个人缴费为主,个别村集体辅之少量的补贴。从全国农保工作开展的实践看,没有公共财政的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据调查,鄂州市从1992年至今,仅有6300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仅占全市746317名农村人口的8‰(千分之八),累计积累农保基金100万元。以上种种,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对象少,保障额偏低。
   
    3、保障水平低,功能难以发挥。按政策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应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后,按投保基数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调查发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金额普遍偏低且没有连续投保,致使养老金积累总额过少,并且参保率极低。从领保情况来看,鄂州市现共有42名投保对象正在领取养老保险金,约占全市106359名60岁以上农村人口的0.4‰(万分之四),享受标准最高的213元/月,最低的仅仅18元/月,人平养老金60元/月,远低于当今的物价水平,也低于农民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弱化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4、农保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政策尚未落实。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07年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未落实的不予征地,农民群众对此十分欢迎。鄂州市是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试点城市之一,但相关制度建设仍然滞后。2008年以来,鄂州市共报批土地81宗7496亩,涉及被征地农民15641人,这部分农民的养老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较大。
   
    5、管理体制不顺,工作进展缓慢。鄂州市早在1992年就启动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当时的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工作启动之初归属市民政局管辖,由该局农保办具体承办。在这批首批试点城市中,鄂州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卓有成效,曾得到民政部及省民政厅的高度肯定,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交流会也曾在鄂州召开。然而,在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农保机构由民政部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交接工作缓慢,鄂州市农保办公室2005年才由市民政局整体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省市、县农保机构2007年底才基本交接到位。受机构、经济、体制等种种原因影响,导致全省农保工作进展缓慢。从2005年至今,虽然市级农保机构已经从市民政部门顺利移交到市劳动部门,但区、乡镇仍没有设立农保机构,这种“上有头、下无脚”的现象严重制约了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要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向。按照党中央关于农保工作指示精神,借鉴其他地区开展农保工作的经验,结合省市实际,我省应按照“统筹安排、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加强政府引导,加大政策宣传,以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选取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等措施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努力实现城乡保障一体化。
   
    1、加大政策调整力度,建立新型农保制度。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在财政上予以支持,如对参保对象实行财政补贴制度,对农保基金实行政府兜底政策;规范集体出资操作规程;实行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新制度等,真正建立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出资的新模式。二是实现财政公共管理,在征收上实行财政征收,全国一盘棋,个人交小头,财政出大头,这样老百姓才能有积极性。
   
    2、大力争取国家试点。我省现已确定四个城市作为全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城市。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研究提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在报国务院审定后将适时启动全国性新型农保试点。如果被列入全国试点城市,则我省60岁以上农村老人将直接受益,每人每月可领取由中央财政列支的基础养老金60元。因此,我省应积极争取多个城市被纳入全国100个新农保试点城市范围。
   
    3、失地农民以补偿费交养老保险,农民可以土地换社保。参考其他农村养老保险开展较好的城市如成都等地经验,让失地农民以补偿的钱交养老保险,实行以土地换社保。被征地农民的问题是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是长期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我国许多地区以被征地农民为重点探索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我省随州、咸宁、宜昌、潜江等市也已经出台了相关办法。武汉市对老的被征地农民中“5560”人员予以生活补贴,已有2万多人享受待遇。建议我省在全省推广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先易后难,尽快启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个人、集体、国家3:4:3的比例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首先将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进来,对过去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或低保逐步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4、设计多种缴费模式,多交多享。农民参保缴费不设上下限,多交多回报,少交少回报。
    5、做好基金管理与营运工作,确保安全。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封闭运行,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靠保证。在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完善基金筹集办法的同时,拓宽农保基金增值渠道,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力度。由地税部门代征养老保险基金并开设专户,严格做到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不流失、不挪用;效仿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在稳定存款和购买国债两种传统的投资方式的同时,尝试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股票、债券和基金在内的组合投资,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和投资收益率,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6、建立保障大部门制,保障农保工作顺利进行。农民养老保险信息与资金并入全省,成立社会保障大部门制委员会,将医保、养老、新农合、农村大病统筹整合,省、市、区、乡镇、村垂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