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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的建议

2014-09-15 00: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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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湖北省委员会

    涉法涉诉困难救助是涉法涉诉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确有困难的个人实行一次性临时帮助的行政和司法救助行为。近年来,我省涉法涉诉国家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涉法涉诉困难救助机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我国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诸多缺陷,导致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从而影响了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作用的发挥。

    一、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省级涉法涉诉困难救助资金仍然不足。从2009年起,我省省级财政统一安排省直涉法涉诉国家机关困难救助专项资金。就省级救助资金而言,其基数仍然偏小,无法满足救助的需求。从全省情况来看,各地筹集的救助资金也是杯水车薪。由于救助资金拨付使用程序复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只能先行垫付,严重影响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
    2、涉法涉诉困难救助立法仍待加强。目前,我省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鄂办\[2008\]8号),以及省委政法委制定的《湖北省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外,尚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出台,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工作的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3、涉法涉诉困难救助体制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我省涉法涉诉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那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花钱买平安,部分资金并没有真正用到困难群体身上,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上“闹防”和“越级上访”的风气。

    二、进一步完善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各类救助的性质、实施主体、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从目前涉法涉诉行政和司法行为过程来看,可能出现需要困难救助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涉法行政救助,包括: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受害人和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事故受害人实行的困难救助,主要救助对象为公安机关对于无法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正在侦办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案件,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以及对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为其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困难受害人;信访部门对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案件,且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困难信访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困难当事人,以及人民检察院提供困难救助的当事人等。上述救助均为行政救助的范畴,救助主体为涉法行政机关。二是涉诉救助,包括:人民法院对提起部分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困难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救助对象为困难当事人;对民事(包括刑事案件受害人附带民事赔偿)和行政案件申请执行人实行的困难救助,救助对象为执行不能的困难申请人。上述救助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救助,救助主体为人民法院。省级涉法涉诉困难救助领导机构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涉法涉诉困难救助标准,供全省各级各类涉法涉诉困难救助机关参照执行。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类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分别根据自身的职责权限确定对应的涉法涉诉困难救助群体,并建立相对应的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
    3、实行部门联动、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工作的力度。我省各级党委、司法机关和政府应建立以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的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工作小组,综合运用社会保障、民政救助和涉法涉诉困难救助的职能。同时,分别在涉法涉诉国家机关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工作。

    4、进一步提高财政性保障资金的额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统一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基金,提高涉法涉诉困难救助的覆盖面和救助标准。在省、市(州)和县建立统一涉法涉诉困难救助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落实和提高财政性保障资金的额度,提高救助资金循环使用效率,同时鼓励社会捐赠,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省级和地方各级涉法涉诉困难救助领导机构应根据各涉法涉诉机构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案件的需要,及时拨付资金,提高困难救助的及时性。

    5、适时出台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加大涉法涉诉困难救助的宣传力度。建议涉法涉诉机关根据授权,自行制定相关规范性操作办法。部分领域(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的民事与行政案件的执行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议由省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加大涉法涉诉困难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的困难群体知道并理解该制度,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6、公开涉法涉诉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大救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力度。涉法涉诉困难救助机关应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困难救助公示制度,以期得到社会的理解,同时,涉法涉诉困难救助机构还应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