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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议

2014-09-15 0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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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湖北省委员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形式渐趋合理,保障品种类型多样,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问题在逐步得到解决,而且此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由于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正处于建设高峰,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并非十分完善,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面临诸多困难和矛盾,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省委、省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决策施政参考。

    一、切实做好需求预测,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全省各地,事关上上下下。我们认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层层下指标、派任务的做法是完全必要的,它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手段的效能,保持建设计划的刚性特征,确保安居工程任务的层层落实。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指标也好,任务也罢,必须与实际需求相适应,方能实现供需平衡,方能把好事办好,把好事办得恰到好处。因此,无论是哪一个行政层级,无论是拟定规划,还是下达指标、分派任务,都要有科学依据和现实基础。科学依据来自科学预测,科学预测又来自科学的调查。因此,至少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第一,住建、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相互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力求实现资源共享,从而降低对于拟保对象收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核定难度,减小调查成本,同时提高调查核实的精确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住房保障的征信机制,搭建开放而权威的信用平台。

    第二,扎实做好传统而常规的调查核实工作,为科学预测和合理分配廉租住房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民政部门对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查证等方式进行核实调查,其工作量十分巨大。我们认为,尽管工作量巨大,但在目前的征信条件下,这些工作是必要的和不可缺少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需求预测要设置一定的提前量,确保以需定建。要实行轮候制度,以需定建。具体工作程序是:首先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准入,接着建立准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再按照需求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最后按准入人员先后次序分配已建保障性住房。由此,便能做到以调查定需求,以需求定建设,以建设定分配,确保环环相扣,井然有序。

    二、合理制定相关指标,坚持适度的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不断扩大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无论是保障范围的扩大,还是保障标准的提高,都与几项指标密切相关。这里主要涉及拟保对象收入线的划定和住房面积标准的确定,还有住房建设标准的确定。这些指标的确定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寻求综合平衡。标准不能定得太高,那样会超出政府的财政能力,标准也不能太低,因为过低的保障水平会失去保障意义。标准也不能整齐划一,所有地方一个水平,还得照顾各个地区的实际,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相适应。标准也不能一成不变,而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具体应把握四个原则:

    第一,全省的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水平要与全省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我省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依据。

    第二,各地的保障标准与各地的收入水平相适应,在保证相对均衡的条件下,相互之间适当拉开距离。各地收入水平的非均衡决定住房保障标准的非均衡,这是综合考虑社会公平性和经济可能性因素所做出的必然选择。

    第三,从必要性和可能性出发,保障房标准要实行动态调整和动态变化,即随着政府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标准和水平,但注意保障标准和水平的提高要以地方的一般水平为上限。

    第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在坚持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又要不失灵活性。一方面,建设标准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在建设标准一定的前提下,户型也不宜千篇一律,可以依据实际需求做相应调整。比如,一栋建筑里面,可以安排两种甚至三种规格的房型,以满足不同家庭结构的需要。

    三、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形成稳定长效的运营机制
    当前,保障性住房尚处在大规模建设之中,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层面,下一步,分配和运营管理中的问题将逐渐凸现出来。截止目前为止,各地建设的保障房,除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可以出售以外(其实出售的也是有限产权),大部分房源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持有。如何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合理配租、顺利退出、有序转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就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地区对保障性住房后期的运营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在配租配售方面有比较好的做法,兴山、公安等地在退出机制方面有新的尝试,黄石在管理制度设计方面有不少成功经验。但应该看到,“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尚未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此,我们暂且不谈分配问题,仅就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办法、转化机制提出建议。

    如果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不畅,将导致一些不符合政策的居住者持续占用社会资源,使本该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群众失去保障权利。因此,政府应尽快明确和细化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办法,多长时间退出、在何种条件下推出、如何退出等都必须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力求做到透明、公开、公正和公平。为此,要建立和完善居民收入核查制度,及时监测被保障对象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确保保障性住房真正发挥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托底房”的作用。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实现保障房在严格审核条件下的有序转化,引导形成先租后买、梯度消费的住房保障模式,既可以满足群众在不同经济状况和阶段的住房需求,同时政府也可以减轻管护压力和收回部分资金,周转建设更多的保障性住房,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众。目前,有一些地方已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江苏省探索保障房多元化产权模式,政府按出资比例与廉租房或公租房住户实行共有产权,待这些家庭经济状况改善后,可以按市场价格或稍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政府拥有的部分产权。厦门市探索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提高状况,相应提高其租金水平,在一定条件下将廉租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售性保障住房。这些办法我省可以结合实际加以借鉴,着力使各类保障方式互通互换、进退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