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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我省科教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

2014-09-15 0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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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泽林  委员

    我省科教资源丰富,科教实力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自主创新的基础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创新环境不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但同时也看到,我省的科教资源优势潜力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有:
    1、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与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导向相悖,造成经济科技“两张皮”的现象长期不能得到根本改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资源方面的优势,更多地体现在科研基地数量和基础研究能力等方面,真正能够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新的产业链的科技成果并不多。其原因除了长期以来科研单位满足于或者适应了计划经济的特性之外,很重要的因素在于职称评定、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偏差:这些评价标准更多地以发表论文数量和争取国家科研计划为基础,以成果鉴定、评审为终结,导向上与企业生产实际和自主创新方面结合的关联度不大,导致在选题开始阶段就与企业自主创新结合度不高。虽然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鼓励对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和单位进行股权激励,但由于缺乏相应实施细则,导致政策难以落实,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研究人员把研究与市场应用相结合。一些骨干企业的科研人员只愿意进行引进或模仿性研究,而不愿意或不能够从事前瞻性、原始性创新研究。
    2、中试环节投入严重不足,科技人员对中试缺乏能力和兴趣。研发投向结构不合理,按照国际经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基础研究、中试开发和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恰当比例大致为1:10:100,而我们普遍的情况为1:0.7:100。中试环节投入不足,中试结果又对科研人员的晋级没有太大意义,导致科研成果大多停留在纸面,一旦通过评审就被束之高阁。有人说:科技成果评审会就是科技成果的追悼会。而企业技术人员和长期从事产业化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难度大,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成果转化产业链断裂。
    3、科教资源存在多头管理、部门分割,创新主体培育不够。我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数量众多,但实力优势明显的大多是中央和国家部委所属,其经费来源也多为国家部委和自主横向合作项目,省级财政支持和与省内企业合作力度不大。一方面研发机构多却研发资源难以整合,另一方面科研成果“墙内开花墙外香”的现象普遍,支撑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和重点产业的研发不够,特别是与沿海发达省市相比,我省产业总体规模偏小,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难以支撑产业层次快速提升。
    4、科技金融结合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体系缺失。由于风险资本通过上市退出的机制不健全,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投资热情不足,科技企业规模偏小,风险承受力不强,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一些优秀项目融资困难,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不快,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与先进省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同时,在财政、金融、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方面,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人才激励机制不健全,人才结构、分布和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改革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加大对中试环节的投入。首先要组织力量研究科研成果和科研单位绩效评价制度的改革措施。逐步在高校和研发机构现有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科技成果评审体系中,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份量,试行设立推广型技术职称系列,或者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评价推广开发类科技人员的重要内容,保证从事科技开发与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同等的学术待遇,引导和调动研发人员的创新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其次,加大财政对中试阶段的投入扶持力度,开展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就地转化试点。财政要列支专项经费支持中试开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对中试阶段的投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中试开发项目,每年科研经费安排,对中试投入与基础研究要同样重视,对促进现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阶段投入作出专项安排,并逐年提高比重,提高有效科技成果产出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鼓励采用股份形式实施成果转化,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鼓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产业化转化。
    2、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建立科技投融资体系。首先要充分利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一有利平台,推动科技型企业的上市融资工作。仿照北京中关村做法,推动“新三板”实施,按照“一区多园”模式,逐步扩大覆盖到全省所有的省一级开发区科技型企业,扩大证券市场的优质企业来源。积极组织新兴产业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及相关准备工作,重点推介到创业板市场融资,优先推介到东湖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其次,支持鼓励在武汉市和宜昌、襄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设立科技开发银行。鼓励大型商业银行或本地银行加大创新力度,与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政策性科技开发银行,优化业务流程,加大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优良、市场前景好的科技企业和项目给予“直通车”待遇,提供信贷支持。同时,要采取省市共建、社会参与模式,积极扶持中小科技企业担保融资。省、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提供利息补贴。凡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参与科技保险保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贷款融资困难问题。
    3、改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促进科研资源共享。首先要改革现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分立的项目管理体系。首先应减少对科研单位项目行政审批式的资源配置,通过设立若干分门别类的学科委员会具体负责科技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建立第三方科技项目监督评价机构;对带共性的、产业关键性技术研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扶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项目,提高科技成果的社会共享化程度,同时,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确立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逐步扭转科技管理的行政化倾向,将科研人员从争取项目和资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其次,要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共建自主创新平台。省市财政应大力支持创新型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合作共建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对企业自主创新平台批准设立后,实行事前立项备案制度和事后考核补贴制度,被批准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4、加大土地、财税等政策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加速培养创新型人才。首先,要研究有关土地、税收、财政补贴、人才引进等产业发展政策。加大土地供应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有关新兴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强化政府规划的引导作用,对获得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支持的项目,地方财政予以优先配套支持。其次,要建立新兴产业高端人才引进激励制度。对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要有超常规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在居住、户口、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简化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便利,对为新兴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着眼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青年学科带头人和新型的科技企业家。努力创造青年优秀科技人才、特别是拨尖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委派他们在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承担重任,使他们在实践中健康成长。积极加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定期选派优秀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学习培训。鼓励企业和企业集团与高校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支持高校、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博士后流动站。要培育创新文化,营造尊重创新、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专职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