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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治理湖北省水产养殖污染的建议

2014-09-15 0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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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湖北省委员会

    近二十年来,湖北省水产业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局面。养殖规模和水产品总量等多项指标一直稳居全国淡水渔业的领先地位,不仅为丰富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保障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更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我省水产品产量迅速增长和集约化程度提高的同时,养殖业对环境和水体的污染也在加重。经验表明,养殖过程中投放的饲料所含氮、磷只有部分可以被鱼同化,其残剩饲料和鱼类排泄物形成的污染物对水体、沉积物等造成严重污染,引起浅水湖泊的退化;此外,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各类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残留物也污染了水域环境,使一些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干扰了野生种群的繁衍和生存,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水体的污染既是对环境的损害,反过来也破坏渔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严重制约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湖北作为水产大省,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和发挥水资源优势,促进水产大省向水产强省的跨越,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谐,还需要各方的继续努力。

    一、湖北省水产养殖污染产生的原因
    1、养殖方式粗放。湖北渔业属于淡水养殖,主要利用各类水体通过投放鱼苗进行养殖活动。以2009年的数据为例,全省可养精养鱼池面积达258680公顷,在各类用以养殖的水体类型中占第一位,占全省可养水面的28.5%。再从养殖品种来看,2009年湖北全省名优特水产的总产量仅占全省水产总产量的0.1%。即便把全部的精养鱼池都认定为集约化养殖模式的话,也意味着全省仍然有约71.5%的养殖处于粗放模式。

    2、技术标准缺乏系统性、科学性。近年来,湖北省采取更新完善水产养殖标准、开展池塘生态修复工程、推广生态高效养殖技术等措施,全面开展水产健康养殖达标行动。但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建设还预留了较大的空间,技术标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监督落实更需加大工作力度。

    3、政府投入不足、管理低效。一是资金投入不足。2011年省里对水产业发展的专项投入大幅增加,尤其是单设了小龙虾产业发展专项和水产灾后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对促进水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但从各地市的实际情况看,对水产项目的资金配套不多,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水产的力度不够,各地对精养鱼池改造、健康养殖和板块基地建设的重视和支持还不平衡,全省综合资金投入远不能满足当前现代渔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水产品质量监管没有到位。部分养殖户质量安全意识还不强,执行无公害操作规程不够经常,生产记录不完整,无公害产品证后监管不够规范,药物滥用误用现象在个别地方时有发生。水产主管部门对投入品的管理力不从心,水产品质量检测缺机构、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尤其是水产品市场监管较难,检测难到位,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建立,质量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4、水产养殖业内部比例结构不合理。一方面,由于渔业产业组织模式不合理,导致高度分散的养殖户更倾向于追逐短期利益,而政府的管理成本也因此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养殖规模普遍较小,政府财政政策的引导效应不明显,比如财政补贴分配到每一个养殖户的绝对数额不大,对于养殖户的养殖行为无法起到实质性的影响。湖北省渔业产业组织发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渔业三次产业比例不合理;二是养殖渔业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过低;三是各地区渔业发展不平衡;四是渔业产业规模化经营落后;五是渔业相关服务产业发展滞后。

    5、末端治理缺失。渔业产业污染的末端治理是指在批发、零售和消费过程中建立并执行相关的质量标准,通过市场向生产反向传递提高产品质量的压力和动力,推动渔业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总体而言,我省渔业产业污染的末端治理明显乏力,污染控制效果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6、环境文化建设滞后。环境文化建设,需要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也需要社会的大力参与。通过学校的教育、政府的支持,以及媒体、各类社会文化机构的宣传,逐步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参与意识。在这方面,我省虽然也有所动作,但是远远跟不上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实际需要,导致居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度都较低。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53%的调查对象从未参加过任何环境保护活动;同样,53%的调查对象只是偶尔(占44.4%)甚至从不关注(占8.47%)水污染的情况。

    二、综合治理湖北水产养殖污染的对策建议
    1、建立向渔业协会的定向环境补贴制度。鼓励渔业协会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是污染治理的主要“抓手”。由于我省渔业生产活动比较分散,渔业协会可以承担“聚合”的功能。因此,政府应从对协会加强管理和引导入手,努力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为了鼓励渔业协会的发展,应对其进行定向补贴。这种补贴制度的内容包括:第一,属于定向补贴,专门针对渔业协会,根据其规模计算补贴额度,直接发放到渔业协会的账户,避免中间截流;第二,由于我省渔业产品面向欧洲市场出口,根据WTO的规则,直接的生产性补贴会招致贸易伙伴的反补贴行为,所以,补贴的性质应确定为环境补贴,即对养殖活动的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一种定向补贴。

    2、制定水产品市场质量管理强制性标准。由省水产局牵头,由农业厅业务部门、各主要水产品产地的协会、企业以及华中农业大学等相关科研单位参加,组成专门的水产品质量标准委员会,制订水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制订后,依次推进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给予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一年的调整和治理达标期限,使养殖过程有一个适应和调整期。二是由省水产局、华中农业大学、省消费者协会的专家组成水产品质量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水产品质量争讼进行仲裁;在华中农业大学组建水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负责对水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三是面向公众进行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认知水平。制订的水产品质量标准应该是强制性标准,也就是允许销售的最低质量标准,凡是不符合标准的水产品,一律禁止进入流通领域。

    3、将污染防治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细化对于污染事件的等级划分,分为“重大污染事件”、“严重污染事件”、“较重污染事件”、“一般污染事件”。对于发生不同等级污染事件的地区,规定相应的责任标准,以此调动地方政府在污染防治过程中的积极性,施加相应的压力,从而激励地方政府提高污染防治的意识和紧迫感。

    4、强化水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根据建立的水产品质量强制标准,建立定期质量检测制度。由省水产局和省消费者协会定期对水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对于重点地区,每季度检测一次;对于非重点地区,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的结果由省水产局和省消费者协会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布。各县市水产局、农业局负责对本地区水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测,每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在本地区以政府公报形式公布,并上报省水产局,省水产局汇总后每月在省水产局网站集中公布一次。各项检测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专款专用。

    5、加大健康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健康养殖活动,制订健康养殖的具体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比如,在贷款审批程序上进行简化,由政府给予适当贷款贴息。

    6、建立行业信誉评级制度。由省水产局、省消费者协会牵头,进行行业信誉评级。制订信誉评级标准,根据制订的水产品质量标准、各地对水产品质量检测的结果,每年进行一次行业信誉评级,评级结果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布。评级的对象为养殖企业、流通企业和养殖协会。对于评级信誉等级高的企业、协会,发放奖金和等级匾牌,在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植;评级信誉等级低的企业、协会,交由地方政府部门作为重点监控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