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协委员 >委员建言 >议政建言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2014-09-15 00:59:21  
字体大小:【

 

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在依法治国方略已载入《宪法》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来保障和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究的现实课题。

    一、当前我省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法律意识落后
    农民的法律意识在讲法治的今天应该说是大大增强了。但就整体来看,农民的法律意识仍远远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二是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三是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权力就是法律,在农民心中大于法律的封建专制思想,深深扎根于许多农民的意识之中。四是家法族规神圣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好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村民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民主程度不高,村委会公开办事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乡镇政府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目前,“附属行政化”的倾向在广大农村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三是村民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三)农村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制度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治制度预设了法治发展的状况,制约着法治的每个环节和整个过程。而目前农村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出来,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二是立法层次低。三是内容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特别是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难以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四是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五是缺乏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四)农村执法混乱、司法监督救济不力
    农村立法固然重要,但执法工作更不能轻视。真正体现法的作用和价值,还必须通过公平有效的执法。现行农村法律法规的执行还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依法治农的观念淡漠,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前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另外在农村还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农村执法检查机制,往往监督不到位,对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地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建议
   (一)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
    1、完善立法,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创造环境。以公平、正义、和谐的理念去完善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在立法的价值追求上,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确立农村、农民、农业与城市、市民、工业的平等权。其次,创建以保障农民权利为主导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农村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农业宏观调控、农业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要素、农村科技教育、农村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济财产权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

    2、加强执法和司法,为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创造条件。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可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及从内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法、违规的活动予以禁止,进行相应的监督。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3、深入普法,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观。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正确法律观的重要举措。但是需要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应突出实践针对性,使农民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学习法律。在内容上,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针对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需求进行培训;在组织形式上,讲究实效,注意发挥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为农民咨询法律、运用法律提供便利。

    (二)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与自治制度
    1、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在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是广大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成功选出优秀的村干部,其意义不言而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广大农民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

    2、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从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基层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最为脆弱的部分。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不可行。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督,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往往会落空。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如农会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是解决监督软化的根本。

    (三)抓好乡镇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
    1、强化乡镇司法所设施配置。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的方针,着眼于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长远目标,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国债建设资金,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重点抓好农村基层司法所建设,在司法所办公用房、硬件配置、交通工具、现代化办公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

    2、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司法所管理制度,制定严密的管理目标和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形成综合配套、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指导各司法所结合实际,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强化司法所业务建设。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乡镇司法所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教育,切实增强民本意识、服务群众意识。指导司法所不断拓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工作领域,创新工作路子,把基层调解、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等各种资源、各支队伍、各项工作整合起来,发挥整体优势,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

    (四)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文化事业
    1、消除城乡教育剪刀差的法律机制。首先,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律制度,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其次,制定《农村教育法》,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保证农民能受到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同时在宪法、职业教育法中增加或加强农村教育方面的立法条款。再次,通过转移支付法,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建立起合理的农村教育经费分担使用机制,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

    2、繁荣农村文化事业的法律机制。健全法律确定投入农村文化发展的公共财政比重。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机制引导农村开展先进文化,鼓励创新农村文化生活的载体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引导文化工作者深入乡村,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依法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抵制腐朽落后文化。

    3、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的法律机制。把重要的思想道德规范上升为法规。通过法律机制指引农民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和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不竭的动力。健全法律机制,引导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创建活动。健全法律机制,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