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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城市弱势群体问题的建议

2014-09-15 00: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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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


    弱势群体是城市社会经济结构的构成部分,其数量、规模和受困程度会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研究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关乎我国法律理论的完善,关乎民众的生计,关乎国家和湖北省经济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湖北省城市弱势群体中人数最多、困难最大、矛盾最突出、最为典型的主要有三类人群,一是城市“三无人员”,二是城市下岗工人,三是城市弱势家庭。据统计,这三类群体在湖北省城镇人口中约占3.61%,达到89.05万人。这三类群体反映出城市弱势群体所共同面临的困境与矛盾,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城市三类弱势群体的现状
    1、城市三大群体面临的共同困难。(1)养老保险问题。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这三类人群中有相当部分未办理养老保险。(2)医疗保障问题。医疗费用的减免让部分人享受了“病有所医”,但是在减免的程度和范围上还有待改进。(3)住房保障问题。虽然政府加大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的投入,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入住主体选拔标准和程序的瑕疵,造成利益分配不公,往往致使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排除在保护体制之外。(4)受教育保障问题。子女上学问题是弱势群体改变现状的关键问题。

    2、三大弱势群体面临的特殊困难。(1)“三无”人员的特殊困难。据湖北省低保公众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尚未完全落到实处,低保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2)下岗工人的特殊困难。目前我省靠低保为生的下岗人员在所有低保人群中占很大比例,2007年第三季度达到20.56%,他们面临的具体困难:一是失业保险问题。社会保障体制只能暂时缓解城市下岗人员的经济压力,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然而湖北省目前经济状况还不够发达,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制度;二是许多下岗工人再就业存在困难。(3)城市弱势家庭的特殊困难。最低工资制与经济发展状况脱节,不足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

    二、完善城市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一)解决三类弱势群体所面临困难的对策
    1、保险制度。(1)及时出台《社会保险法》,保障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劳动者的权益。既要尽力而为,尽量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又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不给未来的制度运行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2)完善养老保障体制,增加养老场所,强化社会化管理服务。一是建立广覆盖、多层次、全方位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二是稳步推进省级统筹,增强调剂功能,确保“三无人员”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面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2、教育保障制度。(1)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一是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制;二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三是实行收费公示制。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四是规范普通高校校外办学、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切实制止和打击非法招生、违法办学行为。(2)落实高等教育的奖、助学金制度和助学贷款制度。同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也具有较大的合理性。(3)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筹措专门资金支持各地中、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支持每个县(市、区)建设设施完备的职教中心。

    3、住房保障制度。(1)探索新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2)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设区的市要尽快制定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不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加快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对城市产业工人集中居住的棚户区及危旧房进行改造。构筑面向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城市弱势家庭的配房租赁,面向承租公有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的租金核减,面向一般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的基本住房保障格局。

    4、政府支持系统的建立。(1)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统,建立由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区、人际关系网络以及志愿者组成的社会支持系统,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利益;加强弱势群体自我支持意识,建立以初级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为基础的个体支持系统,实行社会扶助和弱者自救相结合的原则。(2)发挥多种媒介机构的作用,培养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能力,培养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团体;健全现行社团组织制度,逐步提高弱势群体利益团体在政治经济中的独立性。

    (二)解决特定城市弱势群体所面临困难的对策
    1、“三无人员”。(1)加大对“三无”人员的普查登记力度,充分把握其分布和生活状况。(2)完善低保体制。一是完善制度。认真研究解决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如标准调整、收入核实、与就业衔接、分类救助、动态管理等问题;二是规范操作。进一步规范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低保金的管理、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支撑。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及时调整低保标准与实际补助,使低保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健全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低保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3)完善福利机构的建置。一是发展壮大公办福利机构。兴办老年人、残疾人大学、“三无”人员关怀机构等等,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二是搭建社区福利服务新平台。通过上级扶持、市上列支、区街配套、社区自筹等方式,采取改建,与辖区单位合建或企业、小区无偿提供地皮、建筑等形式,投入资金建造社区福利院;三是提高民办福利机构设施水平。打破所有制界限,对民办福利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或按收养人数对其运营给予经费补助。

    2、下岗工人。(1)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录用下岗人员等就业援助对象。(2)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3)建立面向下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广泛发动和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对下岗工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4)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创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的创业项目重点扶持,形成城市弱势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助局面。(5)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全社会要共同行动起来,关心城市弱势群体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从而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