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玉 兰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平等、共享、参与”目标的根本途径。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帮助解除其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下面通过我们对残疾人就业状况的调查,提出“十二五”期间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我省残疾人就业基本状况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残疾人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也制定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法规。2009年,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7号),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残疾人就业从法规政策层面有了较好保障。
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大对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投入,每年从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近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和扶持残疾人就业,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近10万人,创建省级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基地达150个。全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110个,省、市残联普遍开展了残疾人就业服务。“十一五”以来,利用国家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近2亿元,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全省有各类残疾人379.4万,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为6.64%,其中城镇残疾人106.2万,农村残疾人273.2万。残疾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15—59岁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需要就业的残疾人口数量为140.5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7%,已经就业的有106.64万人,其中城镇残疾人23.8万,残疾人口就业率为57.23%,比健全人口就业率低30个百分点,全省现有33.86万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需要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省残疾人就业在政策层面有较好保障,但从实际情况看,残疾人就业形势严峻,存在就业面窄、工资水平低、不稳定、劳动环境差等特点,残疾人就业依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1、社会歧视是残疾人就业难的主要障碍。应该说,近几年来国家和省里颁布的一系列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对残疾人就业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社会普遍存在“健全人未能就业,那顾得上残疾人”、“残疾人做不了什么事,国家养起来就行”、“残疾人影响单位形象”等歧视残疾人的思想,一些政策法规落实起来遇到很大阻力。国家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单位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但一些用人单位宁愿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安排残疾人。天门市有一个患轻度残疾的女大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求助于市残联,市残联通过各种途径与卫生部门联系,就是没有市级医院愿意接收。一些企业即使安置了残疾人,但为残疾人提供的工种也多是勤杂、辅助工、装订、包装等,存在劳动报酬低、劳动时间长等同工不同酬现象。同时,个别企业还利用残疾人对就业的渴望心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残疾人合法劳动权利,而残疾人往往因为害怕失去工作而放弃维权。残疾人家庭大多数生活窘迫,一些成年残疾人因为无法就业,还要依靠年迈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接济,一些主要家庭成员是残疾人的,家庭会更加贫困。
2、扶助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措施落实不够。目前,我省有关残疾人就业政策相对完善,但一些特殊保障措施却难以落实。残疾人就业的形式主要有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个体从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主要依靠福利企业、庇护工场以及工疗机构安置。目前,我省专门安置残疾人的庇护工场和工疗机构基本没有,而福利企业近几年也不断萎缩,根据2008年民政统计数据,全省福利企业只有761家,残疾职工仅14892人,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总额才677.47万元。一些福利企业虽然享受国家退税,但残疾职工的工资报酬很低,残疾职工从退税政策中获益甚少。分散按比例就业也因为社会歧视等因素,阻力重重。个体从业的残疾人主要集中在农、林、渔等农业行业,收入较低,隐性失业严重。由于缺乏资金扶持等措施,想选择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往往苦于没有资金而放弃。省本级虽然每年对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有投入,但相对庞大的残疾人就业培训需求投入显得还不够。尤其是专门针对广大农村残疾人家庭经营的扶助措施很少,农村残疾人家庭由于经济实力普遍较弱,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农村小额贷款等扶助。
3、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客观上影响了残疾人就业。由于受经济状况或教育观念影响,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比健全人低,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也低于健全人,客观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根据2008年残疾人监测数据显示,18岁以上的残疾人中,从未上过学占40.7%、教育程度为小学占34.3%、教育程度为初中占19.4%、高中及中专占4.5%、大学专科及以上占1.14%,小学和文盲占到75%。接受过继续教育和各种超过三个月脱产短期技能培训的残疾人比例也很小。如果没有特殊政策的保护,残疾人根本无法获得与健全人同等的就业机会。
4、残疾大学生就业难度大。近几年来,随着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通过高考被大学录取,我省每年考取大学的残疾大学生都在400人以上,这充分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同时,我们在调查中也无不担忧地发现,就业难已成为每一个残疾大学生心中在消除录取之痛后又一块挥之不去的阴影。残疾大学生与健全大学生相比,其求学经历无论是本人还是其家庭,所遇到的困难和付出远远多于健全大学生。残疾大学生同样是青年中的佼佼者,是社会的财富,从他们能够在机会均等的高考中脱颖而出,就足以证明这一点。但在就业面前,剔除专业等外部因素,哪怕是轻度残疾都是他们就业的最直接也最致命的障碍,即使拥有硕士和博士学位,也很难得到与健全人同样的就业机会。武汉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的博士生黄亮,下身瘫痪,从读本科到博士生,每一次录取都困难重重,但他一直品学兼优,有很高外语水平,博士毕业后,就面临就业难问题,经过协调,最终被父母所在单位中铁大桥局照顾而安置就业。
三、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社会群体,要保障他们的劳动权利,必须有特殊的保护和扶助政策。为此,对“十二五”期间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我们建议:
1、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营造良好的残疾人就业社会环境。一是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中“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文件精神,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政策,为残疾大学生敞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门,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残疾人干部工作精神,扭转当前全省残疾人干部极度缺乏的得力措施。二是继续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继2006年实行企业缴纳保障金地税代征之后,应该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实行财政代扣,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执法力度,促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三是加大现代文明残疾人观的宣传力度,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理念,逐步减少社会歧视现象。通过各种途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对残疾人就业比较有利的氛围。四是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残疾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残疾人职业素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政府应逐步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和职业技能。一是加大资助贫困残疾人以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的资金投入,资助更多贫困残疾青年接受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逐步提高残疾人整体教育水平。二是加大残疾人职业技术和实用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级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以给予补贴或采购服务方式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服务。三是筹建一所我省特殊高等职业学院或特教学院,开展残疾人高等教育,使残疾人特殊高等教育与教育大省地位相匹配。
3、加大政策扶持,扶助残疾人实现个体从业。个体从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最主要的渠道,也最符合残疾人居住分散、不宜出省离乡、身体残疾等特点。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一是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扶助基金,为那些有项目、有技术、有创业意愿以及农村家庭经营资金困难的残疾人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帮助他们实现个体从业和自主创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要经过技术和职业培训,基本上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一些残疾人经过残联提供的手机维修培训后,大多数都从事手机维修个体经营,实现稳定就业。近年来,我省也涌现出许多自强创业的典型。二是全省公益性岗位尽可能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益性岗位是专门为就业困难群体设置的重要保障措施,残疾人完全有能力胜任部分公益性岗位,应该从中受益。三是各级劳动就业中介服务组织把推荐残疾人就业和转移农村残疾人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加大推荐残疾人就业力度。
4、大力发展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一是出台部分商品由福利企业专营和政府、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等具体保护措施,促进福利企业发展。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化为福利企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二是采取公办或鼓励民办方式加快残疾人庇护工场、工疗、托养机构建设,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省政协常委、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